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2號
原 告 楊程驛
訴訟
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
被 告 弘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