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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原   告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端 被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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