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45號
原 告 翔達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端
被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