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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2號 原   告 台灣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傑 被   告 亞狀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4 萬2,07 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萬1,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萬1,300 元(伍拾捌萬壹仟參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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