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2號 原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   告 翟清槎       于麗敏       蘇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