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原 告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振寬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黃永吉、黃永富、黃添
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