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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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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3號 原   告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振寬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永吉、黃永富、黃添 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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