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釔圓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震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