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8號
原 告 徐端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力行
被 告 許雲川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
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
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合併提出之
確認
債權不存在與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
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7 號、102 年度台抗
字第922 號裁定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地方法院100 年
度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8號研討結論參照)。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一、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9881 號
強制執行事件,106
年9 月7 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 、12被告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
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600 元、票款25,205,808元暨利息1,
823,105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二、確認被告許雲川
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284 )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 號3 樓之
1 (權利範圍全部),於94年7 月28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3,50
0,000 元
抵押權暨所
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三、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19881 號強制執行事件,106 年9 月7 日製作之分配表,
次序5 、10、13被告許雲川執行費28,016元、第2 順位抵押權3,
500,000 元、程序費用2,000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
核原告聲明第2 項,確認最高限額3,500,000 元抵押權暨所擔保
之債權均不存在與聲明第3 項中次序10第2 順位抵押權3,500,00
0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
關係,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500,000 元定
之。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62,529元(計算式:3,600
+25,205,808+1,823,105 +3,500,000 +28,016+2,000 =
30,562,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