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8號 原   告 徐端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行 被   告 許雲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 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合併提出之 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 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7 號、102 年度台抗 字第922 號裁定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地方法院100 年 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8號研討結論參照)。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一、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9881 號強制執行事件,106 年9 月7 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4 、12被告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執行費新臺幣(下同)3,600 元、票款25,205,808元暨利息1, 823,105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二、確認被告許雲川 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284 )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 號3 樓之 1 (權利範圍全部),於94年7 月28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3,50 0,000 元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三、本院105 年度司 執字第19881 號強制執行事件,106 年9 月7 日製作之分配表, 次序5 、10、13被告許雲川執行費28,016元、第2 順位抵押權3, 500,000 元、程序費用2,000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 核原告聲明第2 項,確認最高限額3,500,000 元抵押權暨所擔保 之債權均不存在與聲明第3 項中次序10第2 順位抵押權3,500,00 0 元之債權應予刪除,不列入分配,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 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500,000 元定 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62,529元(計算式:3,600 +25,205,808+1,823,105 +3,500,000 +28,016+2,000 = 30,562,5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