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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2號 原   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被   告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晃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伍仟壹    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伍    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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