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2號
原 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盈璋
被 告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晃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伍仟壹
佰伍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伍
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