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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5號 原   告 張秀香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潘祐霖律師 上列原告張秀香與被告連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玖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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