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5號
原 告 張秀香
訴訟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潘祐霖律師
上列原告張秀香與
被告連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玖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