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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原   告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零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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