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9號
原 告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被 告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零貳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