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5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明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梅
一、查
本件原告即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33
號),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納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749元,應繳裁
判費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
。
(二)請向本院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