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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7號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9740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紅樹林公   司)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紅樹林公司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貳佰   參拾元。 ㈡、本件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台固公司)請求   之訟訴標的金額為伍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原告台固公司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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