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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8號 原   告 陳榮裕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協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自力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蔡炳宏       沈黛菁 被   告 陳溪河       李陳桃       陳阿屘       朱鴻章       陳水生       姜柏宏       姜春明       陳錦松       姜阿盆       林浚宏(原姓名林家宏)       陳煒潔(原姓名陳娟娟)       陳姿縈(原姓名陳玫君)       陳佩貞 上一十三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即應依原告就上開土地所得受利益為準,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349,335元 (計算式:170 地號土地面積 1,000.64㎡×公告現值67,500元/㎡×原告應有部 分500分之6=810,518元;175地號土地面積1,995.62㎡×公告現 值67,500元/㎡×原告應有部分1500分之6=538,817元;810,518 元+538,817元=1,349,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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