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統一發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9號 原   告 國都鋁門窗行 法定代理人 余幸衡 被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統一發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未交付面額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之統一發票及產品保固書,致原告未能請領上開數額之工程款 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