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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4號 原   告 鼎裕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被   告 安口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 萬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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