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0號 原   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被   告 軍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建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