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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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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席本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7萬1,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已 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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