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席本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杰
被 告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7萬1,6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9,580 元,已
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