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廖新發
陳明在
胡文祥
黏芳玲
曾聖康
陳魏盆
李秀慧
林美雪
廖政乾
許燕洲
張麗滿
張金明
被 告 宗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盛
被 告 佑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且原告曾聖康、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未於民事
起訴狀蓋章
或簽名。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自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且原告曾聖康
、廖政乾、許燕洲、張麗滿並應補正起訴狀蓋章或簽名,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