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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被   告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3294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   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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