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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羿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神科技有限公司、程兆龍、邱至忠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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