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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鉅昇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君 被   告 許嘉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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