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鉅昇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靜君
被 告 許嘉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