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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信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   告 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來台 一、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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