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毅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美蓮
原 告 吳美芳
林淑芬
林建治
陳鄭淑華
陳怡憓
謝昇廷
林一平
吳宏哲
謝小萍
謝露萍
謝子威
謝子鵬
劉懿慧
許秀欣
江寅羽
李承
諭
陳采
何素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
吳孟良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及自本
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三)
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四)原告等願供
擔保請准
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
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
4,013,200 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
金,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1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
7,9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已繳價金 │違約金 │
├──┼────┼───────┼──────┤
│ 1 │吳美芳 │7,436,000元 │4,635,000元 │
├──┼────┼───────┼──────┤
│ 2 │林淑芬 │9,576,000元 │5,982,000元 │
├──┼────┼───────┼──────┤
│ 3 │林建治 │9,576,000元 │5,982,000元 │
├──┼────┼───────┼──────┤
│ 4 │陳鄭淑華│8,590,000元 │5,290,500元 │
├──┼────┼───────┼──────┤
│ 5 │陳怡憓 │6,180,000元 │3,825,000元 │
├──┼────┼───────┼──────┤
│ 6 │謝昇廷 │8,460,000元 │5,253,000元 │
├──┼────┼───────┼──────┤
│ 7 │林一平 │7,250,000元 │4,488,000元 │
├──┼────┼───────┼──────┤
│ 8 │吳宏哲 │7,980,000元 │4,951,500元 │
├──┼────┼───────┼──────┤
│ 9 │謝小萍 │8,650,000元 │5,347,500元 │
│ │ ├───────┼──────┤
│ │ │8,994,000元 │5,608,500元 │
├──┼────┼───────┼──────┤
│10│謝露萍 │8,734,000元 │5,442,000元 │
├──┼────┼───────┼──────┤
│11│謝子威 │8,784,000元 │5,484,000元 │
├──┼────┤ │ │
│12│謝子鵬 │ │ │
├──┼────┼───────┼──────┤
│13│劉懿慧 │8,594,000元 │5,382,000元 │
├──┼────┼───────┼──────┤
│14│許秀欣 │7,000,000元 │4,323,000元 │
├──┼────┼───────┼──────┤
│15│江寅羽 │9,538,000元 │5,967,000元 │
├──┼────┼───────┼──────┤
│16│毅鴻貿易│4,539,200元 │2,829,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17│李承諭 │6,780,000元 │4,200,000元 │
├──┼────┼───────┼──────┤
│18│陳采玉 │10,490,000元 │6,511,500元 │
├──┼────┼───────┼──────┤
│19│何素麗 │6,862,000元 │4,279,500元 │
├──┼────┼───────┼──────┤
│合計│ │154,013,200元 │95,78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