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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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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毅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美蓮 原   告 吳美芳       林淑芬       林建治       陳鄭淑華       陳怡憓       謝昇廷       林一平       吳宏哲       謝小萍       謝露萍       謝子威       謝子鵬       劉懿慧       許秀欣       江寅羽       李承       陳采       何素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吳孟良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一)被告應返還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三)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四)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 4,013,200 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 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1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 7,9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表(新臺幣) ┌──┬────┬───────┬──────┐ │編號│姓  名│已繳價金   │違約金   │ ├──┼────┼───────┼──────┤ │ 1 │吳美芳 │7,436,000元  │4,635,000元 │ ├──┼────┼───────┼──────┤ │ 2 │林淑芬 │9,576,000元  │5,982,000元 │ ├──┼────┼───────┼──────┤ │ 3 │林建治 │9,576,000元  │5,982,000元 │ ├──┼────┼───────┼──────┤ │ 4 │陳鄭淑華│8,590,000元  │5,290,500元 │ ├──┼────┼───────┼──────┤ │ 5 │陳怡憓 │6,180,000元  │3,825,000元 │ ├──┼────┼───────┼──────┤ │ 6 │謝昇廷 │8,460,000元  │5,253,000元 │ ├──┼────┼───────┼──────┤ │ 7 │林一平 │7,250,000元  │4,488,000元 │ ├──┼────┼───────┼──────┤ │ 8 │吳宏哲 │7,980,000元  │4,951,500元 │ ├──┼────┼───────┼──────┤ │ 9 │謝小萍 │8,650,000元  │5,347,500元 │ │  │    ├───────┼──────┤ │  │    │8,994,000元  │5,608,500元 │ ├──┼────┼───────┼──────┤ │10│謝露萍 │8,734,000元  │5,442,000元 │ ├──┼────┼───────┼──────┤ │11│謝子威 │8,784,000元  │5,484,000元 │ ├──┼────┤       │      │ │12│謝子鵬 │       │      │ ├──┼────┼───────┼──────┤ │13│劉懿慧 │8,594,000元  │5,382,000元 │ ├──┼────┼───────┼──────┤ │14│許秀欣 │7,000,000元  │4,323,000元 │ ├──┼────┼───────┼──────┤ │15│江寅羽 │9,538,000元  │5,967,000元 │ ├──┼────┼───────┼──────┤ │16│毅鴻貿易│4,539,200元  │2,829,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17│李承諭 │6,780,000元  │4,200,000元 │ ├──┼────┼───────┼──────┤ │18│陳采玉 │10,490,000元 │6,511,500元 │ ├──┼────┼───────┼──────┤ │19│何素麗 │6,862,000元  │4,279,500元 │ ├──┼────┼───────┼──────┤ │合計│    │154,013,200元 │95,78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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