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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李麗鳳 被   告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貳佰 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 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是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貳佰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 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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