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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廈門綾亞針織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台灣密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命被告應給付新台幣( 下同)112 萬2,458 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萬2 ,458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18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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