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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永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參佰 柒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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