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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即 債 權人 金長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楙豈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力運   企業有限公司(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其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叁仟貳    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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