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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宇心       陳崇仁       陳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2,8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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