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麗華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29
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