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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29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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