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龍豪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程 被 上訴 人 陳麗秋 以上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壹仟伍佰零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