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廖素霞
訴訟
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
被 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哲聖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唐辰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置放於唐辰
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段○○○號
)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段○○○號),由
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企業有限
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林哲聖應將被告唐辰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唐辰公司〉民國96年度至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
、分類帳、薪資申報表、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銀行存
簿、支票存款帳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新北市○○
區○○路○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
○段000 號),由原告或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
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嗣於106 年6 月15日將
上
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應將被告唐辰公司96
年度至105 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附表二所示之表冊文
件、101 年度至105 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示之表冊文
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
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
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唐辰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林
哲聖則係唐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代表人。而原告依公司法第
109 條
準用第48條,並類推
適用第218 條第2 項、第229 條
之規定,得行使監察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
等置放於唐辰公司供原告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
惟屢
經請求,均未獲置理
等情。
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唐辰
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交付予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
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
同查閱之判決。
並聲明:㈠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應將被告
唐辰公司96年度至105 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附表二所
示之表冊文件、101 年度至105 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
示之表冊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
區○○路○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
路○段000 號),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
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
方式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被告應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依法均
有製作、保存,被告願意提供給原告查閱,惟如附表二所示
文件,被告並無製作,依
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原告自應證
明確有附表二所示文件存在。若無附表二所示文件存在,則
原告請求則為給付不能,應駁回
原告之訴等語。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
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為唐辰公司股東。
㈡被告林哲聖為唐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代表人。
㈢被告唐辰公司有製作及保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爰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並
類推適用第218 條
第2 項、第229 條之規定,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
所示文書置放於該公司,由原告及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
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
錄方式查閱之義務,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本件
爭點
厥為:㈠原告得請求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㈡原告得否
請求與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唐辰公司相關簿冊
資料?爰分述如下:
㈠原告得請求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
⒈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
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
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
第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
30日前交
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 條、第48條、第
110 條及第228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
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
簿、表冊之權利。而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
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
保存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亦有明文
。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
5 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
⒉查原告係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則為該公司之
代表人,有唐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
85至8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
用第48條規定,原告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被告查詢唐辰
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又依公司法
第110 條準用228 條規定,被告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編造財務報表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且按各類所得資料
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
不動產買賣契約、傳票及憑證
、統一發票、薪資清冊及每月加班明細表,係屬商業會計
法第14條至第17條所定之會計憑證;總分類帳、日記帳、
進貨帳、銷貨帳、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
會議紀錄,為法第23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所謂之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另往來銀行活
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摺,則屬財產文件。上述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
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各項會計
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
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被告應
交付查閱之文書即106 年起訴前之5 年內如附表一編號九
、十所示文件(屬會計憑證性質),及10年內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八所示文件(屬帳簿、財務報表、財產文件性質)
,被告亦表示願將附表一所示文件交予原告影印、抄錄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4至25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
洵屬有
據。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文件係由唐辰公司編製,原告
所
稱「『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⒊另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含10年內附表二所示文
件
云云,被告則以未製作附表二所示文件置辯。而原告為
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固有依法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
監察權之權限,業如前述。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
明文,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
旨
參照)。是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依上述說
明,應由原告先將請求查閱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逐一
具體、特定,並舉證證明其現實上存在,由被告占有中,
本院始能就其監察權之行使,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違反誠
實信用原則等節加以判斷。
經查:
⑴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無
非係以
系爭帳
簿表冊為商業會計法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66條及
公司法第48條所規定應製作之文件,且依法應保存之年限
為10年。然查,公司法第48條僅規定「財產文件、帳簿、
表冊」,仍待請求查閱之原告加以特定,另原告所列之如
附表二所示文件,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文件係商業會
計法第28條之分類,商業會計法第66條僅列及附表二編號
一所示「營業報告書」,性質上均為會計文件或憑證,本
為各公司基於其業務性質、公司屬性、經營習慣,各有其
製作
與否之考量。退步言,縱認唐辰公司依法有製作系爭
帳簿表冊之義務,與唐辰公司現實上是否確有製作,亦屬
二事,
倘若唐辰公司未依法製作,應屬該公司及其負責人
是否違反相關
法令,而涉有行政裁罰之問題,仍無解於原
告之舉證責任。且細繹原告所列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
文件、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多為法令
例示之文件
,極為繁雜,縱為規模、營收較大之公司亦未必皆有備置
,除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文件,被告並不否認製作(見
本院卷第160 頁、第198 頁),另自陳有開立如附表一編
號六至八所示帳戶,並同意原告查閱該等文件(見本院卷
二第24至25頁),此外原告所列者,被告均否認有附表二
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存在。衡以常情,被告既已同意原告
查閱附表一所示文件以瞭解唐辰公司經營狀況,實無必要
再隱匿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之必要,況原告起訴請
求查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僅有法定之資料名
稱,無法具體就各項文件之名稱或契約之對象加以特定,
顯與常理有悖。
申言之,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
示文件,現實上是否存在,及該等文件是否現由被告
持有
,本院均無從知悉,亦難進而審究該等文件有無提供與原
告查閱之必要性,自
難認原告對其待證事實之舉證業已完
足。據此,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
件查閱部分,舉證責任尚有未盡,本院難為原告有利之認
定。原告此部分請求,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⑵又原告主張:唐辰公司有投資大陸、菲律賓等處,亦應將
唐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文件供其查閱云云,並
舉被告林哲聖擔任負責人之東莞唐辰工藝品禮品有限公司
(下稱大陸唐辰公司)網頁、公司資料、唐辰公司網頁介
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潮簡字第163 號判決書影
本、105 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為證
,佐以證人林哲政證詞為其論據。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
稱:唐辰公司從未向投資大陸、菲律賓,並無如附表二編
號四至七所示文件,投資大陸唐辰及菲律賓都是個人投資
,與唐辰公司無關,因唐辰公司有借名,所以才由唐辰公
司出名與明鈦科技有限公司爭訟等語。經查,綜觀原告所
提之上開書證(見本院卷一第138 至148 頁),僅能得知
被告林哲聖為大陸唐辰公司負責人、唐辰公司為大陸唐辰
公司之股東、唐辰公司與明鈦科技有限公司有
債權債務訴
訟糾紛及唐辰公司90、93年分別匯款原告等情,然唐辰公
司有無實際出資投資大陸唐辰公司、菲律賓?或係被告林
哲聖借用唐辰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唐辰公司、菲律賓?唐辰
公司僅係掛名股東?或有無投資菲律賓?等節,均為被告
所否認,而原告所舉上開證據實難據此判斷上開事實有無
存在,原告舉證
顯有不足。佐以證人林妤晅證稱:伊係唐
辰公司股東,伊曾借錢給林哲政個人作為海外投資或周轉
用用,唐辰公司沒有投資海外公司。伊印象中唐辰公司從
開業到現在都沒有開過正式的股東會。但曾開過非正式股
東會,因當時林哲聖要去大陸公司投資,跟我們有說過要
用唐辰公司的名義,但盈虧林哲聖自負,所以我們有同意
林哲聖借用唐辰公司名義去大陸投資,但僅係借名投資,
因為大陸那邊不能以個人名義投資,且唐辰公司本身沒有
資金出投資海外,所以實際投資人為林哲聖個人,唐辰公
司僅係借名字給他投資只有大陸唐辰公司。同意借名時,
現場除了林哲聖之外,還有伊、王厚莉、王厚國在場,我
們都同意借名。唐辰公司並沒有紀錄資金流向大陸的投資
紀錄,我們只是單純的借名而已,林哲聖個人如何以海外
的帳戶到大陸投資這伊不清楚。我們只是單純同意借用唐
辰公司名字,實際上資金流向,都是由林哲聖處理,唐辰
公司並沒有任何投資大陸的帳冊資料,唐辰公司亦無投資
菲律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8至61頁),
核與被告上開所
辯情節大致相符。且從本院所調閱唐辰公司名下第一商業
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號帳戶於91年6 月間起至96年4 月間止之交易
明細表觀之,唐辰公司不僅無
資力匯款高達30,000,000元
款項,亦無原告所稱以美金1,000,000 元投資海外之情,
有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06 年8 月18日一泰山字第0010
1 號函
暨所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
一第305 至374 頁)。是被告前開所辯,
尚非無據,
堪以
採信。其次,證人林哲政雖到庭證稱:「(林哲聖是否曾
經向你請求,希望你同意廖素霞借錢給唐辰公司?)有,
我們借給唐辰公司的錢,裡面除了我太太的錢,還包含我
的錢。」、「(林哲聖有無說明為何要借款給唐辰公司?
)2005年詳細時間我不清楚,林哲聖突然打電話給我,當
時我在醫院上班,我從院長室出來接,打了好幾通,林哲
聖在電話裡說,工廠發生火災,你有沒有辦法調到一些錢
,不然要跟菲律賓的地下錢莊借錢等語。我問他說有沒有
發生人命,他說沒有。還跟我說如果沒有辦法調錢,要跟
地下錢莊借錢。我回答說我想想辦法,因為你大嫂剛公司
被合併,有一筆錢,我這邊也有一筆錢,可以幫你想辦法
。我還問他你太太那邊不是在美國開餐廳不是很有錢嗎,
可以想辦法,他回答說要在稀釋股份之下才願意借錢,我
說我會想想辦法,因為股權都是我們兄弟姊妹的,不要外
人介入比較單純,所以我怕他跟地下錢莊借錢,才借錢給
唐辰公司,畢竟唐辰公司我太太也佔蠻大的股份。」、「
(林哲聖有無說明借款用途?)有,林哲聖跟我說借款的
用途,要賠償房東及重建工廠。」、「(你是否知道唐辰
公司有到海外投資?)知道,林哲聖找跟我說唐辰要在菲
律賓開化工廠,林哲聖說這個利潤很高,林哲聖有跟我講
這件事情,而且也在我家測試產品,所以我知道這件事情
。」、「(是否知道唐辰公司有投資海外,若有,投資海
外的地區有那些地方?)我知道唐辰公司有投資海外,投
資地點有馬尼拉的化工廠,另一個為投資大陸廣東省的投
資是買地,林哲聖有跟我們說明過,他的資金如何運用,
這些都有跟股東說明,我當時也有在場。」、「(剛才你
稱林林哲聖在電話中說,工廠失火需要錢救急,你如何判
斷出他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向你借錢?)我太太是股東
,而且我們那些姊妹都是自己人,公司要繼續經營下去,
不然就要關掉,因為化工廠有盈餘,當然就繼續做下去,
為了要救工廠,所以我才判斷是公司跟我借錢。」、「(
你為何知道你家人皆有出資唐辰公司?)因為林哲聖出來
邀大家投資,老二自己有公司,老么沒有錢,我是公務人
員,在
法律上我不出名,但事實上我比我太太清楚這件事
情,所以我知道我家人都有出資。」。綜觀證人林哲政之
上開證詞可知,證人林哲政雖有出資投資唐辰公司,但並
非唐辰公司股東之一,對唐辰公司之有無投資海外均係聽
聞被告林哲聖所述或原告所轉達,況對於被告林哲聖來電
向其借錢乙事,究竟證人林哲政是借錢給被告林哲聖個人
?或是借錢給被告唐辰公司?或係被告林哲聖另外開立之
公司?均屬不明,佐以證人林哲政亦稱:伊判斷是借錢給
唐辰公司等語,
益徵證人林哲政所述僅係個人臆測、判斷
之詞,顯有瑕疵。再參以證人林哲政既為投資者又與被告
林哲聖有金錢借貸糾紛,更為原告之配偶,證人林政哲顯
已屬
本案之
利害關係人,立場與原告較為密切,是否因此
對原告為偏袒之證述,非無可能,且與兩造無糾紛同為唐
辰公司股東之證人林妤晅所證述情節顯然不同,是證人林
哲政之證詞,要難輕信,本院自難以證人林哲政之上開證
述,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⑶準此,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文件供其查閱,為有
理由,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就附表一所示文件之
請求均應准許,至原告請求查閱附表二所示文件,則屬無
據。
㈡原告得否請求與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唐辰公
司相關簿冊資料?
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
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
8 條第2 項、第22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9 條規
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
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
使監察權同,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
,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
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
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 條第
2 項、第229 條之規定。從而,原告主張其得偕同所選任
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附表一所示文件,
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⒉又公司法第229 條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
師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
司,且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 號函亦釋示監
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同法第218
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是原告主張被告應
將唐辰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
或實際營業處,供其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合於上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
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請求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將附
表一所示文件置放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營業處,供原
告及其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選任之
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據
,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依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1,650,000 元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一:
┌─┬────────────────┬────┐
│編│ 文件 │ 備註 │
│號│ │ │
├─┼────────────────┼────┤
│一│資產負債表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二│財產目錄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三│損益表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四│年度決算申報書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五│分類帳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六│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
│ │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 年度│
│ │81號活期存款帳戶之存簿 │ │
├─┼────────────────┼────┤
│七│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
│ │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 年度│
│ │91號支票帳戶之存簿 │ │
├─┼────────────────┼────┤
│八│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
│ │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 年度│
│ │73號外幣帳戶之存簿 │ │
├─┼────────────────┼────┤
│九│薪資申報表 │101 年度│
│ │ │至105 年│
│ │ │度 │
├─┼────────────────┼────┤
│十│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101 年度│
│ │ │至105 年│
│ │ │度 │
└─┴────────────────┴────┘
附表二:
┌─┬────────────────┬────┐
│編│文件 │備註 │
│號│ │ │
├─┼────────────────┼────┤
│一│營業報告書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二│現金流表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96年度至│
│ │議紀錄 │105 年度│
├─┼────────────────┼────┤
│四│含轉投資中國東莞唐辰工藝禮品有限│96年度至│
│ │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105 年度│
├─┼────────────────┼────┤
│五│含轉投資中國東莞唐辰工藝禮品有限│96年度至│
│ │公司之損益表 │105 年度│
├─┼────────────────┼────┤
│六│菲律賓帳目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
│七│大陸帳目 │96年度至│
│ │ │105 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