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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維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黃碧秋間因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11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23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