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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余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崇雄、胡淑艷、林正 韋、林淂、陳木平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柒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944 號民事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臺幣參萬壹 仟零玖拾陸元【計算式:500 +30596 =31096 】,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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