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6 年度訴
字第1144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