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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飛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6 年度訴 字第114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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