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邑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偉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香鈴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4,3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