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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香鈴間因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4,3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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