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秋發
被 告 陳宇心
陳崇仁
陳宇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8,120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