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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發 被   告 陳宇心       陳崇仁       陳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38,120元 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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