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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12,578元,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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