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承澐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裁判費12,578元,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