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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之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後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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