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麗華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對之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後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