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燿昇
訴訟代理人 馬麗娟
被 告 周建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法定代理人「李燿昌」之
記載,應更正為「李燿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