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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泰 被   告 段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漏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 被告負擔。」,應予補正;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項關於「且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自無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應更正 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原告共支出被告自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監獄提解往返本院之3 次提解費合計2,400 元,是本院依 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 規定,本院酌量情形認應由被告負擔,併此敘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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