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仁泰
被 告 段嘉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漏載「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
被告負擔。」,應予補正;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一項關於「且
迄
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
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自無
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
附此敘明。」,應更正
為「
惟迄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原告共支出被告自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監獄
提解往返本院之3 次提解費合計2,400 元,是本院
依
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
規定,本院酌量情形認應由被告負擔,併此敘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