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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枝(原名郭采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長豐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151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1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上訴人就本金部分應給付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4,322,000 元。又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即為4,322,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65,8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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