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嘉興成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嘉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被 告 劉宗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