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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宗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興成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623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 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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