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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22號 原   告 中山金三角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欽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任孝祥律師 被   告 蓓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成基 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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