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寶治
送達代收人 許淑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79
5 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