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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送達代收人 許淑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格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79 5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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