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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妤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湘淇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842號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 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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