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妤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湘淇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842號請求
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
上訴聲明,均
於法不合。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
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