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益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妤葇
被
上訴人 秦湘淇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
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12月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