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中和第一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許崑山
被
上訴人 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