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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被 上訴人 林啟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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