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中和第一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許崑山
被
上訴人 王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
7 年3 月7 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
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